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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多次小额诈骗应否入罪?
www.ygdszx.com 】 【 2016-11-08 10:08 】 【来源: 四川法制报】
  目前,随着网络支付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小额诈骗行为越来越多,虽然每次诈骗只能获取少量财物,但诈骗行为利用了被害人的信任心理,损害了被害人对他人甚至对社会的信任感,进一步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有专家指出,从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小额诈骗以达不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难以实现惩罚犯罪、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目的。我国刑法及刑诉法应该修改小额诈骗入罪标准,犯罪数额可采取累计的方法,以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

  11月4日,成都锦江区一小区89岁的抗战老兵、离退休教师王安策遭遇伪装学生的诈骗。半个多月前,一名中年男子突然登门拜访,自称是王老当年的学生,如今是某公司老总,想帮老师完成多年心愿——举办一场个人画展。之后,该“学生”以邀请一些大腕做客,需要买好烟招待为由,骗得老人2500元现金、两幅得意画作后消失。

  有法律专家表示,根据目前法律,两幅画和2500元现金还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不少多次小额诈骗因为达不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难以实现惩罚犯罪目的。

  ◎案例

  骗烟:检方为何不批捕?

  2015年1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和黄某两人驾车从河南省流窜至安徽省某地,一路上由黄某驾车,张某到沿途经过的商店以购买高级香烟为名,后将购买到的真品中华牌香烟拿到其车中调换成事先准备好的假中华牌香烟,后又以种种借口,将假中华牌香烟退还给商店,再购买价位较低的金皖牌等香烟,同时找回大部分差价。两犯罪嫌疑人以该种欺诈方法在河南省至安徽省某地沿途市县实施该诈骗行为数次。该案经安徽省某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以诈骗罪向该县检察院提请逮捕。

  但是,由于两犯罪嫌疑人虽然多次作案,但是每一次数额都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标准,此案查获的真品中华牌香烟经鉴定价格5010元,而根据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他们购买的真品香烟有一部分以假香烟退还商店时店主不同意,因此本案是否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难以认定”,最终该县检察院以涉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链接

  无法可依:未规定“多次诈骗”构成该罪?

  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诈骗罪是典型的数额犯,诈骗犯罪的数额,是研究诈骗罪中不可回避且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备案。”

  我国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及两高办理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多次诈骗”是否构成该罪。反观盗窃罪,《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与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法律规制层面,盗窃罪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等不同情节的盗窃行为均纳入盗窃罪的范畴,而对于诈骗罪,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对于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多次实施诈骗的行为无法予以处罚。有专家认为,是否能够参照盗窃罪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对诈骗罪的立法或司法解释。

  ◎观点

  “多次小额诈骗”行为应该入罪

  将“多次小额诈骗”入罪,需要修改刑事立法。上述案例中,两犯罪嫌疑人即因同样的诈骗行为曾经被治安处罚。行为人连续多次作案,社会危害性大,若因未达到法定立案标准而被仅仅处以治安处罚,显然与我国刑事立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相一致。因此,将“多次小额诈骗”行为入罪,一方面,符合司法实践中刑法适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刑事立法统一性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的体现。

  有专家认为,在广义的立法层面上,一方面,可以通过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诈骗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的形式来完善和保证法律适用;将“多次小额诈骗行为”及其他类似明确写入相应指导意见中,从而使司法机关在面对类似困境时,能够明确适用相应规定,最终达到刑事立法的目的;另一方面,在国家立法层面,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发布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参照盗窃罪的相应规定,增加相应条款及兜底条款,使诈骗罪的法律适用更加完善,从而使犯罪行为得到惩罚,正义得到伸张。

  (本期作者 晓武 沈洁)
编辑:雍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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