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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应纳入工伤范畴
www.ygdszx.com 】 【 2016-12-13 18:04 】 【来源: 四川法制报】
  近年来,“过劳死”事件时常发生,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现代社会竞争激烈,生活节奏加快,由此形成的紧张生存环境给人们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比比皆是,如果不注意调节和防治,很容易出现过劳死。

  从某种意义来说,“过劳死”不属于临床医学范畴,而是一个社会医学问题,有着发病隐匿、死亡突然的特点,是现代社会的隐形职业杀手。

  “求你不要说出那句话,宝贝加班吧,感觉身体被掏空,我累得像只狗。”前段时间,这首神曲《感觉身体被掏空》横空出世,迅速刷遍朋友圈。原因之一是歌词唱出了当前许多上班族的心声——过度劳累,透支健康。据12月11日央视报道,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

  有专家指出,鉴于过劳死严峻状况,我国迫切需要与时俱进地推动劳动保护立法,尽快把“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资料

  过劳死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

  从医学上解释,过劳死是指劳动者较长时期内处于一种超出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和强度的工作状态,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最终导致死亡,研究表明,直接促成“过劳死”的五种疾病依次为:冠状动脉疾病、主动脉瘤、心瓣膜病、心肌病和脑出血。除此以外,消化系统疾病、肾衰竭、感染性疾病也会导致“过劳死”。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过劳死的概念,法学学者定义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令或变相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从而导致劳动者死亡的状态。有专家指出,看似是个体原因导致的过劳死,当变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时,就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一种综合结果。比如,经济社会转型的压力增大、竞争加剧、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

  日本每年约有1万人因过劳而猝死。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统计,在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地都有过劳死流行率记载;而“过劳死”一词是近15年来才被医学界正式命名。

  ◎链接“过劳死”立法:应限制“弹性工作制”

  近年来日本过劳死情况不断出现,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问题,日本法律首次将制定防止过劳死的对策定位为国家义务,成为世界上首次为过劳死立法的国家。日本政府于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过劳死等防止对策推进法》,该法律规定日本政府有责任制定防止过劳死和过劳自杀的对策,并且严格限制所谓的“自愿加班”和“弹性工作制”。

  我国的关于过劳死立法一直是空白,甚至没有正式引入过劳死的法律概念。虽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就通过了,但近十年过去,在很多企业仍是一纸空文,主动休息休假往往被当做“偷懒”作解释。而从考核制度上说,尽管“绩效考核”已经越来越人性化,弹性工作制可能更加催生变相剥削,导致非自愿的“自愿加班”。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制度真正硬起来,劳动者才不会被“加班”下去。

  不少市场化单位,比如外企、IT公司,工会形同虚设,内部监督没法形成;而“弹性工作制”这样白纸黑字的市场化契约,让劳动监察部门也束手无策。此外,法律对过劳死的认定也很模糊。过劳死是否是工伤?用人单位承担多少责任呢?因此,有必要刚性规定加班时间,如果加班时间超过法律规定,那么如果出现过劳死,应该按照工伤事故处理。

  ◎观点遏制“过劳死”法律不能继续缺位

  在“过劳死”这个现象上,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一,可是“过劳死”竟然还存在法律缺位,立法机构应该推动劳动保护立法,尽快把“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过劳死”者没有纳入工伤范畴属于法律制度的立法缺失。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无一提及“过劳死”。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条款看似为“过劳死”找到了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很多“过劳死”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倒在工作岗位上,是在家中倒下的,抢救时间也往往超过了48小时。

  遏制过劳死,工会应发挥作用。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如果这一条款得到落实的话,很多加班根本不可能实现。但在实际上,大多数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并不排除现实中有一些主动加班。但要看到,当主动加班成为普遍状态时,单位文化往往存在重大问题,而这同样是工会的责任所系。

  本期作者 晓武 乔杉
编辑:雍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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